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清扫城市街道,除雨天外,城市主要街道要洒水除尘。其他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区制度和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清洁责任区域。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