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备。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的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