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备。

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的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