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