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犬只和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饲养场所的,养犬人应当采取将其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