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