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五)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