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