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第七条有效对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和宕口,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实施规划规定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和宕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关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和营业执照;(二)开山采石企业在规定的关闭期限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方式和开采量,边开采边整治,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三)对残存的无保留价值的山体,开山采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性开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