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整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山体和环境整治的责任,负责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开山采石企业必须履行山体和环境整治的义务。

在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宕口,应当按照景区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