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实施规划,限期关闭开山采石企业和宕口;实施规划应当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在规划实施期内,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