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