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