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新建、扩建开山采石企业或者宕口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山采石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