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开山采石企业不履行整治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