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开山采石企业不履行整治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