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