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