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通过改善工艺、增加机械设备和劳动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协商一致,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