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项目兼职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