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项目兼职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