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