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