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航运管理机构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