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违规船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二)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
(四)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五)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