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者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

(二)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者滞站揽客;

(三)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

(四)强制代办业务、垄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六)租借、转让、涂改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七)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

(八)其他损害旅客或者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