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航运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二)查询、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证照、文件、账册及资料;(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