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或区县(自治县)航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站点进行监督检查。航运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