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