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