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