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