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