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