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