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