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