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犬只、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以及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对禁养犬品种实施目录管理,指导和监督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和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需要的经费保障。

卫生健康、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