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走失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