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与养犬相关的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报告。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