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