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领养和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诊疗、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防疫、检疫等相关手续。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禁养犬。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从事犬只销售的,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