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补办登记;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