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领养和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