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