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