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容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