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