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