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四)烈士陵园、纪念馆等革命教育基地;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前款场所管理者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通过12345、110电话举报。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和同乘人员同意。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