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

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双方应当在转让、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送交收容场所或者走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