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指定免疫点。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