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指定免疫点。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