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