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应当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