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有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